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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3********,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包某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6300元办照费用,案发后马某某已将6300元退赔被害人。

2、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何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13500元办照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被害人何某某将可以支付费用办理驾驶执照的事宜告诉朋友马某某,马某某同意以此方式办理驾驶执照,并将15000元办照费用转账至何某某处,何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将此笔15000元在其家中微信转账给马某某,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3、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帕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帕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四次支付马某某14300元办照费用,案发前马某某向帕某某退回13100元,剩余1200元未退还。

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袁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12000元办照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5、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驾驶执照“科目二包过关”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支付办理考试过关费用,被害人卢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家属院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2500元办事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6、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驾驶执照“科目二、科目四包过关”为由,骗取被害人木某某支付办理考试过关费用,被害人木某某分两次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院内、天山区**路**小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6600元办事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7、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方某某分三次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12300元办照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8、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能通过非正常渠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学习、培训,即可获得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单某某支付办理驾驶执照费用,被害人单某某分二次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商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马某某7300元办照费用,赃款已被马某某挥霍。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骗取9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证人司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帕某某、袁某某、卢某某、木某某、方某某、单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够帮助他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驾驶证照或通过驾驶证照相关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交付办照费用7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磊磊

助理检察员:罗金杯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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