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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住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自己认识河南省中美能源有限公司的领导,有能力为李某某的酒厂扩大生产经营从该集团贷款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以向该集团领导送礼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李某某150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得知自己被骗后多次向被告人马某某催要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及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一百四十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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