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2********,回族,小学文化,大××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家住宁夏同心县**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0月03日至2018年04月05日期间驾驶宁******大**,通过中间人陈某某某(另案起诉)以冒充绿通车方式,在周家村收费站先后共计偷逃过路费7次,涉案金额达1312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07月02日到东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大**进出高速口及过路费收取统计表、补缴过路费情况说明、被害单位相关材料;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员工笔录;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偷逃过路费1312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5个月拘役、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旷莒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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