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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以卖口罩为由,主动通过添加手机微信、快手APP联系购销口罩的方式,采取收取被害人定金、货款,然后拉黑被害人的手段,先后骗取杨某某定金100元、傅某某货款6000元、高某某货款1000元、张某甲货款500元、刘某甲货款55元、朱某某钱款275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傅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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