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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桥**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沛县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沛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张某某小孩办理到沛县第二中学入学手续的事实,以找人办事需请托送礼的名义诈骗张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祝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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