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帮他人消除违章、代办驾驶本、验车为由在望都县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李某甲5000元人民币;
二、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郭某某5000元人民币;
三、201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帮白某某消除违章为由骗取白某某3000元人民币;
四、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孙某某96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7000元人民币;
五、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宋某某13300元人民币,骗取闫某某93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5800元人民币;
六、2020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忙验车为由骗取李某乙二手五菱面包车一辆。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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