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认识莲塘小学教导主任、班主任等人,能帮被害人高某某小孩到莲塘小学就读,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以买插班生名额、搞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899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以上相同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毛某甲的信任,以介绍费、买香烟搞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毛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2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以上相同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毛某乙的信任,以读书费用、买香烟搞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毛某乙处骗得人民币69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周某某办文凭,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以办证费的名义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00元。

5.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够帮被害人俞某某办土地证等,取得被害人俞某某的信任,以办证费的名义从被害人俞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00元。

6.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够帮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代办氩焊证,取得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信任,以办证费的名义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880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讨要,被告人马某某亲属退还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的黑色OPPO 手机1部,人民币1300元,手机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务管理中心,钱款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被告人马某某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毛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5856****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