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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家属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至3日,被告人马某某与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由符某某等经销商组织被害人黄某某等人至宜兴参加销售会,以免费旅游、参观药厂、开展健康讲座为幌子,采用虚假宣传、伪造虚假体检报告、由马某某冒充专家等方式,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虚假的疾病诊治,肆意夸大“中康牌番茄红素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以下简称灵芝孢子油)的治疗功效,欺骗黄某某购买人民币38870元的灵芝孢子油,其中黄某某实际付款人民币9500元,剩余人民币29370元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雷婷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号**家属院**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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