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7日起算);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8年年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便常有接触。2018年8月,马某某谎称自己有二手车的货源,吸引杨某某委托其去购买,随后再编造购车款、上牌费、保险费等各种理由,骗取杨某某钱财。同时,马某某又以做生意为由,吸引杨某某与其合作,此后不断编织各种理由骗取杨某某钱财。为了进一步取信杨某某,马某某还编造了一个名为“陈某某”的生意伙伴,以“陈某某”的名义注册微信号与杨某某联系,骗取杨某某钱财。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马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了杨某某人民币361318元(其中含以购车名义骗取的人民币51000元、以“陈某某”名义骗取的人民币19188元)。2019年2月,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马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2张。
3.涉案手机现扣押于新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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