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9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6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县**镇**路**号。2017年10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羁押于甘肃省白银市监狱。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从白银市监狱解回羁押至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5日继续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马某某以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潘某某商议进行共同合作开发,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需要收购青海省**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探矿证,以恢复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证为由,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并收取了潘某某通过转账支付的50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协议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陕某某、马某某全、崔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蓉、杨伟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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