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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因在部队服役期间受伤,退役后,于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每个月使用虚假的发票及处方笺到闽侯县医保中心报销医保,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34636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4636元至闽侯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医疗报销统计表、发票、处方笺、退伍军人证明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1月8日

附:

(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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