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5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4月因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3日,用昵称为“风雨人生”的微信号与刘某某联系,谎称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可以出售,并向刘某某发送口罩图片。二人约定马某某以每片口罩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300包共6000片口罩,刘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转账6000元人民币并留下收货信息。马某某取得钱款后以口罩被扣押等理由推脱且不予返还货款。期间马某某使用的该微信号被封号,其又停止使用原手机号,致刘某某与马某某失去联系。后马某某更换昵称为“阳光之道”的微信号再次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有口罩可以出售,欲再次骗取钱款,但因刘某某要求见面交易,故未能取得钱款。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扣押、辨认等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莉、王君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