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现住门源县**镇***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时*”(微信号:mzlh131*******)的微信添加马某一(微信号:157********,昵称“明白**”)的微信为好友,后马某一看到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办理驾驶证信息,便询问马某某能否办理驾驶证,马某某声称只要拿钱就可以替人办理驾驶证,后马某一分两次分别给被告人马某某使用的微信“时*”(微信号:mzlh131*******)转账2000元和8000元,共计10000元。
2.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让其妻子马某二去盗取马某三的微信(微信号m**188********,昵称“永*”),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将马某二送至马某三上班的青石嘴镇***宾馆,马某二骗取马某三微信密码后在马某某手机上登录并将手机交给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拿到马某三微信后,在微信中冒充马某三从马某三丈夫包某某处以扫二维码方式骗取人民币500元。
3.2019年9月底,马某四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一个微信昵称为“时*”(微信号:m**h131*******)的人群内发布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后马某四添加“时*”为好友并询问办理驾驶证,微信昵称为“时*”的人告诉马某四要转一些工本费,后马某四分四次分别给“时*”转账1000元、1500元、1000元、1500元四比,共计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起诉书壹拾伍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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