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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垦社区********号楼**单元**室,住**农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红兴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其儿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已无房产的情况下,虚构张某某出售哈尔滨房产帮助马某某还孙某某12万元欠款的事实,以出售哈尔滨房产需要手续费、中介费、好处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孙某某钱财,期间共44次骗取孙某某累计587000元,马某某将587000元供其儿子张某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哈尔滨银行对账明细、业务受理单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财物手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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