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70********,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姚安县公安局栋川派出所办理其侄儿马某甲的取保候审手续时,认识同一天办理取保候审的汪某某。马某某虚构可以通过派出所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帮其撤销案件为由取得汪某某的信任,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汪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了46200元人民币给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6.辨认笔录;7.电子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46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