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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街**号,现住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21日、2020年7月21日至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初某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朱某某出资,马某某出面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赣H****0的别克商务车一辆。朱某某、马某某等人将该车开至江苏扬州出售。后该车于2015年5月在天津被追回。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60,900元。

2015年1月12日,马某某伙同朱某某、姜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龙成汽车租赁公司,由朱某某出资,马某某出面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赣E****5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朱某某、马某某等人将车开到苏州准备出售,在寻找买家过程中,龙成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6,922元。

2015年2月13日,马某某通过网站联系被害人潘某某,以租车的名义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广场附近租赁车牌号为辽B1134黑色丰田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后将车辆内置GPS拆除,并将车辆转卖后失联。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

2015年2月15日,马某某以相同的手段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04号1 -1号,从被害人刘某某租赁车牌号为辽B****5黑色本田CR-V2.0轿车一辆,后拆除该车 GPS后将车出售。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27,700元。

综上,马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85,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姜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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