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师宗县**村**号家中贩卖*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某某某(已另处),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元毒资给马某某的亲属马某某。
2.2020年4月15日16时许,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师宗县**村电塔的路边贩卖*克海洛因给某某某,马某某叫其亲属马某某收取某某某的微信红包(毒资)***元。
3.2020年4月17日13时许,某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马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师宗县**村**附近进行交易,当日14时许,犯罪嫌疑马某某在师宗县**村**附近路边将*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某某某,马某某让其亲属马某某收取某某某微信转账毒资***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吸毒人员某某某在交易现场附近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一份;毒资现金:***元。
2、移送案件通知、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拘留通知书、马某某的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领条、提取毒品记录及提取检材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意见告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及现场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办案视频光盘壹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_随案交物品叁件:毒品包装物壹份,办案视频光盘壹张,毒资现金人民币玖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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