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某某某”“五的”),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9********,回族,初中文化,长治市**公司**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2002年6月10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1年12月1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16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18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5月10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门口、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楼、长治市**饭店门口等地以300元0.5克的价格五次共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约3克“冰毒”。
2、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院**小区**门口以100元约0.7克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甄某某贩卖共计约1.4克毒品“筋”。
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站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约0.3克毒品“筋”。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医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约0.5克冰毒。
4、2019年5月9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在长治市拘留所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0包,共重6.76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卡硒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计向3人贩卖毒品9次,共计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毒品共计约8.4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计约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重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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