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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519号 

  被告人M某某(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护照号码24********,巴林国,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2019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M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的一天,被告人M某某在微信上约好以人民币5000元50克大麻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售卖给违法行为人J某甲(另案处理),违法行为人J某乙于2019年3月29日晚在义乌市**收到该50克大麻后将大麻部分售卖给其他人,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M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19年4月24日,义乌市公安局在被告人M某某位于沈阳农业大学留学生宿舍查获大麻疑似物二包,经鉴定检出大麻粉、四氢大麻粉、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表、亲笔供词、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签证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J某甲、J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M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M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M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M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M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辉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M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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