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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马某某,小名阿红,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巍山县**镇辖区多次将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沙某某、陈某某、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杜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吸食,数量累计约23.3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马米厂清真寺附近分5次将52颗重约4.68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沙某某吸食。

2、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马米厂清真寺附近分10次将65颗重约5.85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3、2016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街**路附近分2次将18颗重约1.62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甲吸食。

4、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马米厂清真寺附近分4次将40颗重约3.60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邹某某、杨某乙、杜某某吸食。

5、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马米厂清真寺附近分4次将40颗重约3.60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杜某某吸食。

6、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马米厂清真寺附近分2次将20颗重约1.80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杜某某吸食。

7、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村村口附近鱼塘边分3次将24颗重约2.16克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杜某某、胡某某吸食。

二、2019年4月12日,巍山县公安局永建派出所民警在巍山县**镇**号户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经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民警在其住宅卧室内查获毒品“小麻”可疑物82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共计净重7.52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小麻”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30.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荣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数据光盘3张。

3.本案扣押涉案物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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