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组**街**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弥勒市**镇**次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行为,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4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弥勒市**镇**号路**段小花园附近,6次共贩卖6个小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卢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0.45克。
2、2020年5月7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弥勒市**镇**巷附近,7次共贩卖5个小零包毒品海洛因和2个大零包毒品海洛因给何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0.675克。
3、2020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弥勒市**镇**巷**号出租房附近,4次共贩卖2个小零包毒品海洛因和2个大零包毒品海洛因给何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0.45克。
4、2020年5月21日至5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分别在弥勒市弥阳镇保险公司附近、弥阳镇“慈安医院”附近等地,4次共贩卖4个大零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朱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0.6克。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查获吸毒人员王某某,并从其长裤左侧裤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2020年5月2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弥勒市**镇**巷**号**出租房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在马某某摩托车后尾箱内查获两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及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毒品海洛因;王某某被查获的一个大零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5克,马某某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25克。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13碟;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