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 幢**单元** 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 幢**单元** 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中洲阳光小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马某某身上和其摩托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07.8克。经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缴获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韦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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