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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花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8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12月9因吸毒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于2015年12月24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于2016年3月18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7年5月17日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转为社区康复三年 ;2017年7月29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7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沾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月7日、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三次达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某共收取1800元,并邮寄三个包裹至仙居。经鉴定,在7月24日邮寄的无色晶体(净重0.6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分数为0.2%。

2020年9月16日,马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一只;

2.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3.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包裹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等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轶凡

检察官助理:冯寒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犯罪工具华为手机壹只,暂存于仙居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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