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9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系青海省大通县**镇**村**,捕前暂住青海省西宁市**路**屋。于2012年4月13日因抢劫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日10时许,在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跃进街十字,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刘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19克)。刘某某称该毒品系其于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在兰州市红古区**镇**家中向被告人马某某微信支付后于当日21时20分许,在青海省西宁市互助路佳馨花园小区附近从被告人马某某手中购得,后经鉴定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2020年11月2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马某某商量以每克55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其持有的系假毒品于2020年11月3日19时许,在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33号路灯处,刘某某驾驶的闽A*****白色福特轿车上,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7.72克),刘某某向其支付毒资5500元(其中1600元为现金支付,3900元向马某某提供的微信名“****”二维码支付)。后二人在青海省西宁市互助路马永华美食城门口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查获赃款1505元、手机一部,从吸毒人员刘某某驾驶的闽A*****福特牌白色轿车内查获可疑毒品一包。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5、现场抓获及审讯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1年2月8日
附: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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