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2014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5日下午,在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小区向西100米宝鸡市**机床有限公司家属院门口,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3100元海洛因2包,净重5.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