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7年7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白色晶体二包;1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房间内,将马某某及高某某抓获,当场缴获马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十三包(称重共计11.39克)及高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二包(称重共计0.3克)。经检验,从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见扣押清单);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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