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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区**-**-**。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一代C区西门对面路边车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冰毒0.3克。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附近以1300元钱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冰毒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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