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群众,住耒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0日被抓,2019年9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从谢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吸食以及贩卖,其中与其女朋友李某某(因本案已判刑)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份的一天11时许,张某某因打不通被告人马某某的电话,于是电话向李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后在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某租住的耒阳市**路***酒店后的**小区**栋**房内,李某某将被告人马某某准备好的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毒资用于抵消李某某欠款。

2、2016年3月12日11时许,张某某因找不到被告人马某某,于是电话向李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后在上述同一地点李某某将被告人马某某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100元毒资用于抵消李某某欠款。

2016年3月13日19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地点抓获李某某及吸毒人员蒋某某、谢某甲、张某某(三人已被行政处罚),并在卧室梳妆台内查获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净重10.68克)。经鉴定:该白色晶状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5.证人张某某、谢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查获了甲基苯丙胺10.68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