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与购毒人金某某微信联系约定交易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了人民币400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巷**号**单元**-**楼上,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9克)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6克)扔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一公交站附近的人行道上,金某某到此获取上述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涉案毒品0.35克甲基苯丙胺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