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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昭阳区**路**局内一工地上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时被龙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资100元、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22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购买毒品人员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封装提取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手机壹部、毒品包装物(塑料薄膜)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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