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廉江市河唇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可疑毒品给罗某某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马某某用于贩卖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冰毒、一台苹果手机和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为0.2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卷内)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检察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