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附**号,以500元价格贩卖净重0.2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某某,被民警挡获,当场从马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二〇二〇年九9月二十一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壹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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