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派出所**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6月3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19日、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创业乐园小区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550元毒资后,向其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被告人马某某将毒品藏在长沙县泉塘创业乐园小区9栋巷子内一黑色踏板摩托车的把手下面,后通知吸毒人员李某某去取。
2、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550元毒资后,向其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并将毒品藏在上次同样的位置,后通知吸毒人员李某某去取。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肖某某700元毒资后,在长沙县泉塘创业乐园小区向其贩卖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麻古、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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