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61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代驾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昌吉市**路**庭院*幢**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吸食大麻被昌吉市公安局庙尔沟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2020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某在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向吸贩毒人员王某某贩卖大麻16次共计77.34克。
1、2019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吸贩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在昌吉市**路**商城门口附近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2、2019年5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3、2019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3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4克贩卖给王某某。
4、2019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翔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5、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6、2019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翔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7、2019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500元,马翔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8、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翔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9、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10、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11、2019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12、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13、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2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3克贩卖给王某某。
14、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6克贩卖给王某某。
15、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8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大麻12克贩卖给王某某。
16、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马某某以现金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毒资400元,在昌吉市**庭院小区的家中将两包大麻4.34克贩卖给王某某。
二、被告人马某某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向吸贩毒人员蓝某某贩卖大麻3次共计9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吸贩毒人员蓝某某毒资15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门口**路路边将大麻2克贩卖给蓝某某。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吸贩毒人员蓝某某毒资15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庭院门口**路路边将大麻2克贩卖给蓝某某。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蓝某某毒资300元,马某某在昌吉市**路**宾馆门口停车场赵某某的车里将一包大麻5克贩卖给蓝某某。
三、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吸贩毒人员吴某某现金9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通过王某某向马某某支付剩余毒资1500元,在昌吉市**公园附近将一塑料袋大麻200克贩卖给吴某某。
四、2019年1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昌吉市**路**庭园**幢**单元**室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吸毒人员蓝某某、赵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在家里客厅轮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大麻时,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对马某某家中搜查,在冰箱、茶几、酒柜上发现毒品疑似物9包,疑似毒品大麻一粒,称量净重105.31克,经鉴定,其中2.06克不含大麻成分,其余103.25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经尿液检测蓝某某、赵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尿液检测结果都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389.59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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