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P某某(自报中文名: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大学留学生,国籍捷克,护照号码******,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园**栋**单元403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P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23时许,P某某经与努某某微信联系,在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山路25号向努某某、苏某某贩卖1500元钱的大麻叶。
2、2019年7月24日19时许,P某某经与努某某微信联系,在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181号向努某某、苏某某贩卖1000元钱的大麻叶。
3、2019年7月5日16时许,P某某经与荀某某微信联系,在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山路28号向其贩卖10颗MDMA。
4、2019年7月7日,P某某经与荀某某微信联系,在成都市金牛区平福路30号凤凰御庭酒店以62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35颗MDMA。
5、2019年7月8日15时许,P某某经与荀某某微信联系,向其贩卖20颗MDMA。
6、2019年7月24日19时许,P某某经与荀某某微信联系,在成都市金牛区平福路30号凤凰御庭酒店以134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80颗MDMA。
7、2019年6月,P某某多次贩卖MDMA给张某某。
2019年7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房间门口将被告人P某某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绿色植物一包 (净重50.44克,经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在其居住的403号房间内查获蓝白色片剂颗粒一包(30颗、净重13.38克,经鉴定含有MDMA成分)、透明玻璃瓶装的绿色植物一瓶(净重148.67克,经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电子秤一台、现金人民币21400元、蓝色塑料瓶一个、透明塑料袋若干。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P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148.67克、MDMA片剂78.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四张,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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