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本案由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充分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焉耆县**乡**村**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小麦种植补贴款3.804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焉耆县**乡**村**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追缴已死亡人员养老金工作时,采用收缴费用不入账的手段,将3名已死亡人员的0.6705万元养老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焉耆县**乡**村**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收取村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时,采用收取费用不入账的手段,将35名村民的0.625万元保险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补贴和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09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马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自勇
附:
1.被告人现住焉耆县**乡**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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