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任**乡镇**村村聘干部,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任**乡(2016年**镇)**村委会委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采取虚构贫困户身份及危房改造事实的方式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41.户籍证明、工作履历、危房改造档案、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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