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081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通化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通化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于2006年9月1日,利用张某某任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通化市**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签订顶账协议,以**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9231万元抵顶**开发公司住宅两套、车库两处。后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协议中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面积为135.37平方米住宅分给马某某使用。2009年8月,**开发公司为马某某出具购房收款收据,至2015年6月马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案发后经鉴定,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33.1643万元。马某某家属于2020年5月7日将房屋款项退缴至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维修基金专用票据、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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