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7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9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赌客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到本市工商大街其经营的“肥西老母鸡”饭店推牌九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刘某某、牛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马某某每晚抽头获利3000余元,赌场持续时间达一个多月。
2、2012年2、3月份,马某某联系赌客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到本市安居小区其住处推牌九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赵某某、韦昌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马某某每晚抽头获利3000余元,赌场持续时间达一个多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侯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2014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