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巴河县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五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7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哈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哈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由哈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组织白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刘某、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王某、马某己、杨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吾某、李某某、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阿某某、马某1等23人在其位于**县**镇**村**号的平房中赌博,并在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交刑事案件报告、微信交易明细;2、证人白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刘某、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王某、马某己、杨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吾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阿某某、马某1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胜龙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3册。
3、证据目录1份1页、证人名单1份1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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