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宁夏平罗县高庄乡东风村四队0号,捕前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南街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南街派出所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6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查一次,2月6日公安补查重报,3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3月20日二次退查,4月17日公安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世纪家园小区自己家中、沁春园小区西门门面房、北苑小区小二楼多次开设麻将馆,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联系他人到其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马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马某某从中累计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马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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