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52********,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7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里**巷**横自编**号之**楼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同年8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当场查获马某某接受26名不同参赌人员的投注单据共26张、赌资人民币1050元、其用于接受他人投注的OPPO牌手机1部、支付宝付款二维码1个,微信付款二维码1个。
另查明,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现场开单及微信投注的方式为8名参赌人员投注13次,涉案赌资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投注单据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6.手机通讯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62****。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付款二维码2个、投注单据26张、赌资人民币共105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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