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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提供其承租的本市海珠区新中路**市场**档场地,伙同周某某、伍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组织群众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抽取水钱。

2019年10月24日21时38分许,民警到上址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周某某、伍某某及2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款人民币1818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字牌一副、麻将台一张及对讲机二台。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潜逃,至2020年4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番禺区大石镇植村敏捷华美国际7栋一楼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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