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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401111996********,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掘机司机,户籍在银川市兴庆区**乡**村**队,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现代牌R150WVS黄色轮胎式挖掘机在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配套进厂污水管网一期工程工地大门口前,未认真观察车辆周围情况便驾车驶入,将在其车附近的工地门口看管人员茆某某碾压,致茆某某胸部、腹部较大面积擦挫伤、胸部较大面积的皮下气肿、胸廓塌陷、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下腹至右侧股骨沟较大面积伸展创、左上肢挤压伤、右下肢巨大撕裂创、双下肢较大面积的皮肤擦挫伤、双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跟部皮肤软组织脱套及胸腔、腹腔积血等。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茆某某符合车辆(轮)碾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茆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

3.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证明;

4.现场勘验笔录;

5.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枫

2020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20****。

2.​ 侦查卷宗壹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告知书二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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