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1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许,在兰考县三义寨乡夹河滩村三义寨抗旱应急泵站施工现场,康某某和田某某因工地推土机平地之事发生争吵。后康某某打电话叫来马某某,让马某某开推土机平整土地,被告人马某某在不具备操作推土机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推土机,未尽到注意义务,驾驶推土机往后倒的过程中将康某某碾压致死。
被告人马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本案事实;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推土机,倒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马某某投案自首和前科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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