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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住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从停靠在紫阳县**镇**临时码头的紫阳县**有限责任公司沙船(船号:陕安运****号)上卸沙,马某某在驾驶装载机铲沙后倒车行至沙船跳板上不慎将身处沙船跳板位置的紫阳县**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员吴某某碾压并致其死亡。2019年1月11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吴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吴某某系多发性骨折、多脏器破裂致大失血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马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月12日,马某某家属与死者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操作工程机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紫阳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案卷扫描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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