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31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月25日、2016年3月2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8日中午12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甲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黄某甲倒地,后被害人黄某甲住院治疗,于2015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因生前吵打引发左心房附壁血栓脱落致脑梗塞而死亡。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在宿州市埇桥区王闸村王闸组71号其家中被符离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6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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