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庙**村**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鲁******号白色东风风行***轿车行驶至成武县**镇**庙**村**村**街,向其家胡同拐弯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胡同内醉倒在地的马某某,将马某某挤压到车下,致使马某某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田某某、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