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8年5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毒品准备由沧源佤族自治县佤山机场乘飞机前往昆明。当日9时许,临沧市公安局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公安分局民警在机场大厅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后移交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随后公安民警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底部及两侧夹层内查获用白色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3袋,共计净重12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毒品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鲁正堂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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