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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物业管理员,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庙**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6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携带一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云******黑色桑塔纳小车从永德县前往保山市,次日凌晨1时1分许,途经永德县**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马某某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用白色塑料板和蓝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211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永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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